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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
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相對人違反「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合約書」(有載明行政程序法第148第1項規定,違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條款)之約定時,另以書函命相對人依約給付約定之金額,並以該書函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,逕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。
爭點一:行政契約締結後得否以行政處分之行為方式強制履行?
爭點二:行政契約載明自願接受強制執行,得否逕行移送行政執行?
法條:
行政程序法第148條
「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,債務人不為給付時,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(第一項)。前項約定,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,應經主管院、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;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,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;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,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,始生效力(第二項)。第一項強制執行,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(第三項)。」
詳閱
「行政程序法第148條:實務上運用及其爭議」
https://bit.ly/2lERlY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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